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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
发布日期:2018-04-18浏览次数: 字号:[ ]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可以看出,无论是纪委,还是监委,首要的职责都是监督。

各地对此有何认识?监察体制改革后,各地监督工作遇到了哪些新情况、新挑战?有何应对措施?“本期关注”对话北京、天津、江苏、云南四省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为您展示这些地区的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这一首要职责。

对话嘉宾:

北京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张硕辅 天津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邓修明

江苏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蒋卓庆 云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 陆俊华

1记者:请问如何理解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

蒋卓庆:无论是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还是监委监督调查处置,监督都是首要职责,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基础。纪委是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开展监督,监督的是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监委是依照宪法、监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开展监督,监督的是所有公职人员,两者在内涵、依据以及监督重点上有所不同,但纪委监督和监委监督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上是高度一致的,目的都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邓修明:的确是这样。我们看到,监督在双重职责中是打头的,这是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实现这一方针的重要保证。同时也是坚守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属性的必然要求。我们讲,纪委监委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反腐败工作机构,是政治机关,把监督挺在前面是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属性的重要内容,也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仅是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更重要的是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只有把监督的“螺丝”拧紧,为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设置重要屏障,才能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好同志”变为“阶下囚”。

张硕辅:监督是纪委监委的首要职责,也是执纪、问责和调查、处置的基础。开展监督,就是要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领导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的干部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保证国家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以来,北京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部门始终在把握运用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对处置情况持续跟进监督,督促整改,无论是监督主体还是监督对象,都切实感受到了其明显效果。

陆俊华:是的。这是尊崇党章、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要求,是党、国家和人民赋予我们的职责任务;也是加强反腐败的基础性工作,目的是通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深化标本兼治,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同时还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的重要举措,实现了“用纪律管全党”向“用法律管全体”的延伸覆盖,把纪法贯通了起来。作为省级纪检监察机关,更要认真贯彻党章、宪法、监察法赋予的工作职责,坚持把监督摆在第一位,作为基础性、日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实。

2记者:当前,监督工作面临哪些新情况、新挑战?

蒋卓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一些人还存在着思想误区。比如,监委成立以后,一些人认为监委是专门打“老虎”的,产生这种思想误区的原因就在于没有准确理解、全面把握监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责。我们必须认识到,与纪律检查机关一样,监察机关也不是单纯的办案机构,其职责不仅仅是“打虎”“拍蝇”“猎狐”,严格监督也很重要,主要体现在依照宪法、监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所有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的行为是否正确,以确保权力不被滥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必须重点强化监督职责,创新监督理念思路和方式方法。

张硕辅:对监督对象的精准识别问题也是监督工作面临的一大挑战。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一个显著变化,是监督对象的大幅增加。在具体实践中,我们不仅要区分党员监督对象和非党员监督对象,还要排除一些领域中不掌握公权力的人员,进一步摸清监督对象底数、实时更新监督对象台账,做到动态识别、精准确认。除此之外,我们还面临如何实现监督体系全覆盖问题、监督主体力量如何更加集中问题、如何提高监督能力问题,等等,这都是我们正在努力探索完善的重点内容。

陆俊华:云南省市县三级监委全部组建后,我们全省的监督对象由原来的35万人增加到现在的157万人,是原来的近4.5倍,监督工作的压力可想而知。

邓修明:监察体制改革后,我们的监督对象更多、任务更重、责任更大,这对纪检监察干部开展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不仅要从政治高度理解把握监察体制改革的目的,加深对惩治、处理与教育、挽救干部辩证关系的理性思考,还要从知识结构、能力水平等方面,全方位提高能力素养,更好地与新的形势任务要求相匹配。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避免产生路径依赖,不能只盯着那些“老方子”,要在如何开展日常监督、民主生活会监督、检查考核监督,如何与其他监督形式形成合力等方面进行深入思考与研究。当然,监督工作往往容易得罪人,这需要我们切实夯实监督责任,把腰杆挺起来、底气硬起来,以不怕得罪人的战斗意志和革命精神开展好监督工作。

3记者:履行好监督职责要在哪些方面下功夫?

邓修明:在工作中,我们首先要强化政治意识,转变工作理念。纪委监委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决不能简单认为纪委监委就是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从政治目的和政治效果出发,从净化政治生态、厚植党的执政基础的角度提高思想认识,把旗帜鲜明讲政治的要求贯穿于履职尽责的全过程,把坚持党的绝对领导体现在工作实践中,一以贯之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同时,我们还要建立起有效管用的制度,以制度的刚性约束推动责任落实;创新监督方式方法,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比如,天津在探索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新手段发现问题线索上下功夫,扎实做好日常监督的“基本功”,把好监督第一道关口,探索运用批评教育、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多种方式,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让监督无处不在。今年第一季度,天津共运用“四种形态”处置3428人,其中,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2637人,占总数的77%

陆俊华:我们首先理顺了制度机制,确保监督工作高效有序运行。比如,把监督职责贯穿于流程再造、工作运行之中,不断健全完善监督工作机制。一是优化了监督机构设置。省纪委监委17个纪检监察室中,有9个是专门的监督室,除了线索办理之外,主要就是发挥日常监督作用。这就提高了监督的专业性和实效性,增强了发现问题能力。二是完善工作流程设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既有上下游合作关系,又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我们建立起党风政风监督室与各监督室和审查调查室、信访室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突出日常的监管和对政治生态的关注和预判,并可以统筹使用监督力量。

此外,以监察法的颁布实施为契机,我们出台了《关于对公职人员履职尽责情况加强监督的意见(试行)》,加强对各类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紧紧扣住贯彻落实决策部署情况、重点工作环节、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这四个方面开展监督。探索完善派驻纪检组、乡镇(街道)纪委的监察职能,不断延伸监督触角。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派驻纪检组改革相关工作,根据全省党政机构改革的安排和进度,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及时调整各级派驻机构设置,赋予监察权限;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强化“末梢监督”,全面消除监督空白和死角,真正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蒋卓庆:江苏省纪委监委把拓展监督功能作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健全执纪监督体系,丰富监督举措,形成监督工作新格局。

一是打造了专业化的监督工作力量。我们从维护和净化政治生态的职责定位出发,把更多力量、更多精力投入日常监督。省纪委监委明确一个综合部门加强对执纪监督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协调指导,新设5个纪检监察室全部用在执纪监督工作一线,在机关内部形成了“1+5”的执纪监督工作格局。

二是健全了规范化的监督运行机制。省纪委监委先后制定出台工作办法,划清相关主体间的工作界限,明确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确保执纪监督工作始终在制度的轨道上运行。

三是探索嵌入式执纪监督工作方式。积极发挥派驻纪检监察组的“哨兵”和“探头”作用,从所在单位职能职责和内部机构设置中掌握第一手资料,找准被监督单位的重要岗位和关键环节,从驻在部门权力运行的特点规律中发现问题,将监督嵌入到事前酝酿、事中讨论和事后执行全过程,切实做到有效管用。

四是织密全覆盖的监督工作网络。省纪委监委不断加强基层监督力量,着力推动各类监督资源向基层倾斜、向基层集聚,形成不同监督力量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基层监督工作格局,确保不留监督死角。

下一步,我们将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开展执纪监督和监察监督的有效方式和工作机制,加强各监督主体间的协调配合,强化整体监督合力,进一步提升监督效果,做到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推动维护和净化良好政治生态。

张硕辅:当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工作进入深水区,从北京的实践看,做好今后的监督工作要注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要用好“两把尺子”。纪检机关是党内的“纪律部队”,执纪的依据就是党章党规党纪;监察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履职的主要依据是宪法、监察法及相关法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履职过程中,就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和宪法法律法规“两把尺子”,发挥双重职责的互补优势,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在“好同志”与“阶下囚”之间的广阔地带设立层层防线。

要更加突出监督重点,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市委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突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突出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涉黑涉恶腐败问题、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实施情况、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备工作等重点内容的监督。

要更加创新监督方式,北京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进一步探索日常监督有效途径,综合运用参加党委(党组)会议、专项检查、开展问责、参加问题线索排查、派员参加巡视巡察和督促巡视巡察反馈意见整改、参加民主生活会等10种方式,开展日常监督。

要形成监督合力,加快建立执纪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互相协同、互相制约、互相贯通的工作运行机制,形成全方位的监督格局。(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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